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火山梅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74636号“火山梅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79号

       

      申请人:珠海市东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4636号“火山梅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9401号“火山冰酒 VOLCANO LCY W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葡萄酒、蜂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蒸馏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火山梅洛”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火山冰酒”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火山”,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梅洛”,通常指法国广泛种植的葡萄品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