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周氏好厨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00209号“周氏好厨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71号

       

      申请人:周盼盼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0209号“周氏好厨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348号“周氏 周氏虾卷及图”商标、第5055525号“周氏家庭厨房”商标、第6359886号“周氏 巴蜀风味”商标、第31070917号“周氏 ZHOUS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1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周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