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HD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516481号“H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00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481号“H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835号“亨达信 HDX”商标、第24827123号“HDX及图”商标、第14688503号“HDXX HUADUXINXIU”商标、第5909622号“HO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设计风格、内在涵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82期、第1669期、第1677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出具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DX”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HDX”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套鞋、腰带、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套鞋、腰带、鞋套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帽、手套(服装)、领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