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28736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54号 - 申请人:米奥米设计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287369号“海底小纵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54号

       

      申请人:米奥米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7369号“海底小纵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7870号“海底小纵队 TM及图”商标、第20287769号“海底小纵队 Octonauts”商标、第20287857号“海底小纵队 Octonauts”商标、第24878925号“海底小纵队 Octonau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无效宣告、异议申请。二、申请人系《海底小纵队》动画作品的作者,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海底小纵队》动画播出证明、腾讯视频《海底小纵队》动画播放量截图。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底小纵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认读文字“海底小纵队”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医用营养饮料、浸药液的薄纸、医用口香糖、医用营养品、医药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秋梨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