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1789号“CLARKSO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94号
申请人:CLARKSON PLC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1789号“CLARKS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1948号“CLARK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75263号“咖森 CLARKSON CLARKSON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00451号“Clarksons 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00450号“Clarksons 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00449号“Clarksons 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00448号“Clarksons 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562192号“CLARKSON”(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发音方式、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35类批发零售相关服务上即有关工具销售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三、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41类新闻报道服务;收集有关海运、大宗货物和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新闻;与上述服务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并不存在冲突。四、引证商标三至六的商标权利人是申请人的子公司,申请人与其子公司已就双方商标的共存事宜达成同意书。五、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91期、第1672期《商标公告》。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至六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35类批发零售相关服务上即有关工具销售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有关工具销售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工具销售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6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三并存,且考虑两商标在标识构成方面存有差别,故对上述并存协议予以接受。
在第38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四并存,且考虑两商标在标识构成方面存有差别,故对上述并存协议予以接受。
在第39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三、五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三、五并存,且考虑上述商标在标识构成方面存有差别,故对上述并存协议予以接受。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41类新闻报道服务;收集有关海运、大宗货物和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新闻;与上述服务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非下载在线出版物,即报道、新闻刊物、名录、博客和文章;电子出版物(不可下载)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六并存,且考虑两商标在标识构成方面存有差别,故对上述并存协议予以接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非下载在线出版物,即报道、新闻刊物、名录、博客和文章;电子出版物(不可下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有关工具销售的零售服务、第41类新闻报道服务;收集有关海运、大宗货物和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新闻;与上述服务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36类复审服务、第38类复审服务、第39类复审服务、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