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04835号“卡维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52号
申请人:陈亦影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4835号“卡维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并结合公司品牌战略而设计的原创标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79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最早于2012年11月13日申请并于2014年4月21日获得注册了第11738524号“卡维瑞”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该商标的扩展与自然延伸。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店铺及产品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情况、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材料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帐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卡维瑞”,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