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50923号“VAN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41号
申请人:北京梵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易拓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0923号“V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梵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4695号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