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50612号“智慧东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38号
申请人:昆山米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0612号“智慧东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3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