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09247号“街区T1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81号
申请人:宁波太平洋恒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9247号“街区T1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982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