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92318号“昆铜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86号
申请人:安吉昆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2318号“昆铜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铜山”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铜山”包含的其他含义已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得准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