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75407号“鲜品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25号
申请人: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407号“鲜品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4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962号商标、第9049767号商标、第72145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所有人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人已经就三个引证商标的所有权问题对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仍为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