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74315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64号 - 申请人:山东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4315号“筑巢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64号

       

      申请人:山东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74315号“筑巢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668913号、第226852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消费者知晓。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