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立丰 精·肉·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54741号“立丰 精·肉·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32号

       

      申请人: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4741号“立丰 精·肉·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其并未使用消费者对申请人商品的生产工世产生混淆误认。申请经商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精肉”即瘦肉,多指猪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相联系,进而产生误认或误购。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