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53712号“桥Q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88号
申请人: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712号“桥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548号、第859228号、第1387795号、第6665751号、第6968360号、第14585514号、第16105273号、第21437503号、第145855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是历史悠久的腐乳生产专业厂家,川内腐乳行业中唯一 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人第1173793号“桥”商标已注册,且已有多件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简介、“桥”牌豆腐乳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桥”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桥”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大桥”、引证商标五“大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已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宽展期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