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95014号“JD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6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5014号“J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相关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525号“金帝美 JDM及图”商标、第13758982号“JDM”商标、第24929804号“JDMAUTO”商标、第33279735号“J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JD”是申请人企业商号及核心商标“京东”的首字母缩写,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字母“JDM”,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