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513102号“龙窑 LONGYA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红河火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正原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龙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13102号“龙窑 LONGY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100号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红河火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龙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及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办公、生产环境照片;
2、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维护收据、员工工服、实体店铺照片、申请人参展照片;
3、部分产品检测报告、收藏证书复印件;
4、包装订货合同、收据及样稿;
5、LOGO设计合同、付款凭证及样稿;
6、广告合同及实拍;
7、宣传手册订制合同、收据及宣传彩页实物复印件;
8、网点服务合同及截图;
9、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除复审证据2、4、7外,另包括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0、进出口发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红河虹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后于2015年10月13日核准转让给红河火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并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显示的为汽锅等商品,而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