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95155号“地材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00号
申请人:河南安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5155号“地材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且该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完全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独立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