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地材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08545号“地材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02号

       

      申请人:河南安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8545号“地材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