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26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46号
申请人:香港快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9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木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在该项商品上已无效,其在冰球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球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