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273777号“N 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24号
申请人:斯得雅(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73777号“N 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9507号“籍塘 N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第8382260号商标在引证商标之前已获准注册,该商标现在虽已被撤销,但该商标曾经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套、短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 1”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