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21070号“醇不过水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80号
申请人:武夷山沁诗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1070号“醇不过水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醇不过水仙”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人理解为表示商品品质的宣传用语,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