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宜客a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550889号“宜客a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30号

       

      申请人:MIP麦德龙集团知识产权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0889号“宜客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7830576号“宜客行yikehang”商标、第14134619号“宜客优品”商标、第23523058号“好宜客”商标、第23735748号“AKA THE PRINCESS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一、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