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7375号“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00号
申请人:刘俊卿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7375号“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7748号“B佳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57929号“A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31621号“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5630号“A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13299号“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13984号“佳牌JAPAI GOOD 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24210号“佳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57351号“B佳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45641号“A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佳”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共同使用在半成品木材;涂层(建筑材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