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123061号“优乘人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43号
申请人:北京优乘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3061号“优乘人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010250号“优乘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正在协商共存注册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优乘”,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