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8701361号“广府茶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91号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广府文化发展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翼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18701361号“广府茶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广府茶居”是申请人发起人和推广中心主任冯坚勇先生策划的品牌项目之一,携广府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称“广府文化促进会”)和广州美惠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惠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在各个平台推广宣传“广府茶居”项目,致力将其打造为广州休闲文化旅游的综合名片。二、被申请人曾受“美惠公司”的委托,策划并执行“广府茶居”项目在2015年广府庙会、越秀灯会、迎春花市的巡展工作,故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明确知晓申请人及“广府文化促进会”在先商标“广府茶居”的存在,其将合作项目中他人的商标抢先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广府茶居”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广府茶居”项目简介;
2、广府庙会组委会与“广府文化促进会”签署的《“广府庙会”战略合作协议》;
3、被申请人与“美惠公司”签订的有关“广府庙会之广府茶居”、“越秀灯会之广府茶居”、“迎春花市广府摊位”活动的合同、报价单;
4、“广府文化促进会”企业登记信息;
5、“美惠公司”相关营业执照、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商标注册档案信息;
6、“广府文化促进会”于2014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
7、广府庙会组委会于2105年1月29日出具的《关于做好2015广府庙会西湖路“广府茶居”展区工作的函》
8、2015广府庙会宣传图片、
9、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广府茶居”商标的说明;
10、“广府茶居”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11、申请人资料;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具有可识别性,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存在较大区别。被申请人的合作方是“美惠公司”,而非申请人,故二者之间没有“广府茶居”品牌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与“美惠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与争议商标注册的服务项目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牌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11显示,冯坚勇先生分别是申请人的发起人,“广府文化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主席,“美惠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经理等,故申请人与“广府文化促进会”、“美惠公司”互为利害关系人。证据2显示,广府庙会组委会与“广府文化促进会”于2014年10月签署了《“广府庙会”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广府文化促进会”负责广府庙会的招商运营工作;证据7显示,广府庙会组委会于2015年1月29日发函告知“广府文化促进会”做好2015广府庙会西湖路“广府茶居”的展区工作;证据6的证明显示,“广府文化促进会”授权“美惠公司”为其国内活动执行公司,负责广府文化系列活动总执行工作,期限三年;证据3显示,“美惠公司”委托被申请人策划执行2015年广府庙会之“广府茶居”、越秀灯会之“广府茶居”等相关活动;证据10显示,“广府文化促进会”在广府庙会上推出了展示广府文化的平台-“广府茶居”体验区。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广府茶居”体验平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作为“广府茶居”相关活动的策划者,对上述情形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标识“广府茶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善意。再者,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广府茶居”作为广府文化宣传推广的平台,通过“茶、礼、戏、食”四大板块的功能区域展示不同领域的广府文化特色,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服务在服务内容、场所、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牌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无效宣告。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标识实际使用的服务存在区别,故争议商标在这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之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将“广府茶居”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