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PILLOW T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11417号“PILLOW TA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07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1417号“PILLOW 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554号“PILLOW TAL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26日经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395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93324号“PILLOW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