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侏罗纪新世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3721号重审第00000018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3721号《关于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1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6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有关宣传材料的合约书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外,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基于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被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而在评审阶段未提交的证据中的宣传册娱乐票印刷协议和发票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作为“世界恐龙谷”景区内的游乐园名称,并在指定期间内持续运营该游乐园。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在其他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实际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幼儿园;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健身俱乐部;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并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57751号重审第000000174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复审商标现仅在游乐园服务上有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现仅在游乐园服务上有效,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宣传册娱乐票印刷协议和发票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获得2013-2018年“云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作为“世界恐龙谷”景区内的游乐园名称,并在指定期间内持续运营该游乐园。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