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26004号“章鱼找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39号
申请人:山东桔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6004号“章鱼找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22928号商标、第35453700号商标、第27814207号商标、第15579806号商标、第15579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不近似。第30518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失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在先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章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