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焊伟 HA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71329号“焊伟 HA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50号

       

      申请人:广东焊伟铝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1329号“焊伟 HA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3760号“HAIWEI及图”商标、第32992820号“HANWEI”商标、第33215004号“HAWEI”商标、第1647946号“HUAWEI”商标、第496911016140849号“HUAWEI及图”商标、第1614085333323072号“HUA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三、八权利状态均不确定。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于市场,故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知识产权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的“地质勘测;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测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焊伟HAWEI”,引证商标三为“HAWEI”,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测;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