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79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53号
申请人:山东久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9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1051号“阿尔皮纳袋鼠 LALPLN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3628号“HO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