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365604号“智信云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27号
申请人:杨凌云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5604号“智信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5599号“智信云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64748号决定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器托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地图绘制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