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15968号“宝能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5968号“宝能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字号臆造而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1974号“宝能Baoneng”商标、第9059892号“B.TWO”商标、第8266374号“容邦RONGBANG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