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64048号“身命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00号
申请人:缪维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4048号“身命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他与“身命管家”相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页、服务合同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身命管家”整体指定使用在“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