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74293号“EPIC GAMES 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16号
申请人:埃匹克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293号“EPIC GAMES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60号“EP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30568号“EP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09656号“EPIC FUTUREPRO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其他“EPIC GAMES”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EPIC”,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EPIC GAMES”商标已获准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有关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