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791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95号 -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179166号“仁和小黑膏 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95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9166号“仁和小黑膏 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298号“仁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8428号“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版权证书、在先裁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仁和小黑膏 人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仁和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