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71298号“58 金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7978号重审第0000001890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7978号《关于第32771298号“58 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9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文字“58 金融”构成,第17369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图形构成,而“金融”二字在两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第30726628号“金融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2、第18762915号“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商评字(2018)第255290号无效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