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12220号“華昕財通-HUAXIN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39号
申请人:华新时代(北京)财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2220号“華昕財通-HUAXIN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7528号“hu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财务服务协议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