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382763号“兴发精密制造XINGFA
PRECISION MANUFAC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5672号重审第0000001969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5672号《关于第30382763号“兴发精密制造XINGFA PRECISION MANUFA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7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984363号“发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1045号“兴发TRU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20年1月27日第1681期、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第10426901号“兴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工人防护面罩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据被诉决定记载,申请商标与第1513850号“YI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尘面罩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人防护面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兴发”与引证商标二“兴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防尘面罩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防尘面罩以外的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人防护面罩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尘面罩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