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71559号“鱼悦追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18号
申请人:北京了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1559号“鱼悦追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8692号“鱼悦 游泳俱乐部SUPERFISH及图”商标、第36031673号“鱼悦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在实际使用中也未发生混淆现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部分网站平台的下载页面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鱼悦追书”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文字“鱼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文稿撰写;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游乐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