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709490号“麦吉毕卡索 MIC.PICAS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6066号重审第0000001950号
申请人: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6066号《关于第23709490号“麦吉毕卡索 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6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901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引证的第2017728号“毕加索PICASSO及图”商标、第4819888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5210587号“毕加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4808186号“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8年3月6日,第159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023550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