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米贷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305079号“小米贷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3242号重审第000000194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3242号《关于第23305079号“小米贷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0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91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8267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8671235号“ZHA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6日,第163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