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82049号“白鹭Am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01号
申请人:厦门优丽联智能标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2049号“白鹭Am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白鹭”和“Amoy”构成,其中“Amoy”虽为厦门英文旧称,但该部分仅起到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申请商标在整体构成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