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368977号“小蓝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03号
申请人:馥洛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977号“小蓝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0821号“小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完全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蓝针”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