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55239号“三木成金 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46号
申请人:倪黎明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5239号“三木成金 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三木成金”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其图形表现内容为天平,天平左侧托盘为文字“森”,天平右侧托盘为叠成三角形的元宝,申请商标整体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086号“森 sen”商标、第13656720号“森Hongsenli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显著,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