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5880425号“泰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97号
申请人:泰特及莱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880425号“泰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738869号“泰莱TAILAI及图”商标、第5377876号“泰莱香”商标、第3155469号“泰莱斯TAILAISI及图”商标、第5876266号“金泰莱JIN TAI LAI及图”商标、第8158673号“泰莱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二、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五的有关裁定已生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263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且宽展期已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3161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设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非医用营养粉;谷类制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3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泰莱”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泰莱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天然增甜剂;糖;巧克力;糖果;甜食;食品用转化糖浆;蛋糕;饼干;含糖浆或蜂蜜的果馅饼;面包;糕点;燕麦制饼干;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粉;烹饪用葡萄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用葡萄糖;糖果;谷制食品糊;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可可;蜂蜜;黄色糖浆;食品用糖蜜;食用淀粉;木薯淀粉;米;西米;谷类制品;食用冰;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食用芳香剂;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