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471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93号
申请人:东莞市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7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9109号“加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燃料;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