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画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3967号“绘画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28号

       

      申请人:成都玄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3967号“绘画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理念的体现,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申请人举证的第43类同样含有"绘"、"画"、"圈"三字,已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上流通多年,完全可以起到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绘画圈",其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