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华人卫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950214号“华人卫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63号

       

      申请人:北京华人合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0214号“华人卫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2725号“华人艺术 HR”商标、第4077687号“华人 HUAREN”商标、第5123501号“人华”商标、第19268227号“华人优选”商标、第25247563号“华人商城”商标、第25231960号“华人快递”商标、第23896283号“华人国际”商标、第23694430号“世界华人美后 MISS CHINESE WORLD及图”商标、第4475947号“华人互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九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人卫视”与引证商标一“华人艺术 HR”、引证商标二“华人 HUAREN”、引证商标四“华人优选”、引证商标九“华人互动”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核定使用的“娱乐;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