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点药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44900号“点药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02号

       

      申请人:深圳市点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酷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4900号“点药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未缺乏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在第5类商品上,已有大量与申请商标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初步审定。三、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点药呗”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使用在中药成药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