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杰士威邦ZENGCEWEB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9290256号“杰士威邦ZENGCEWEB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24562号重审第0000001982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观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24562号《关于第9290256号“杰士威邦ZENGCEWEB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2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32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护着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间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清:(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二)商品的类似程度;(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关因素。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判断本案诉争商杯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在考虑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
      关于商品的类似程度。各方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关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引证商标“Zegna”系创始人Ermenegildo Zegna 的姓氏,并非普通英语单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根据康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自1910年创立“Ermenegildo Zegna”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Zegna”系列品牌成为世界闻名的意大利男装品牌。该品牌于1991年进入中国市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开设有73家专卖店。 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国内多份杂志对“Zegna”品牌进行报道等情况,应 当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时即2011年4月1日,“Zegna” “Ermenegildo Zegna”“ ZegnaSport”等以“Zegna”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经过康恩泰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系由英语字母“ZENGCEWEBON”与中文“杰士威邦”上下排列而构成,“ZENGCEWEBON”从呼叫顺序上处于首位。 第4389929号“Zegna”商标、第3801094号“ZegnaSport”商标、国际注册第904656号“ZEGNASPORT I JACKET”商标、国际注册第972620号“Z Zegna”商标、第4389928号“Ermenegildo Zegna”、第1244890号 “E.ZEGNA”商标、第4014422号“ZENIA”商标、国际注册第1020134号“ERMENEGILDOZEGNAWARMEFFECT”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系“Zegna”“ ZegnaSport”“ ZEGNASPORT I JACKET”“ Z Zegna”“ Ermenegildo Zegna”“E.ZEGNA”“ZENIA” “ ERMENEGILDOZEGNAWARMEFFECT”文字商标,“Zegna”为系列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中英文“ZENGCEWEBON”的前半段为“ZENGCE”,与“Zegna”相比较,有四个字母相同,且均为“ze”开头,后两个字母仅排列顺序不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性。
      关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黄观龙将英文 “ZENGCEWEBON”中文“杰士威邦”合并申请为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的英文与中文的首位字母或者文字与引证商标英文“Zegna”的首字母及“Zegna”品牌在中国经营者的中文字号“杰尼亚”的首文字一致。黄观龙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引证商标“ZegnaSport”,或者在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了“Zengce”。上述事实,反映出黄观龙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误导消费者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观意图。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一、二审判决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误认时,仅仅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程度和商标的近似程度,未充分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所作结论应予 以纠正。
      此外,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康恩泰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